当法官无法依 逻辑结构圆满地处理社会生活之需要时,他须自行审查、衡量案子所牵涉的各方利益, 协助较有理由的利益以及更值得保护的利益在冲突中胜出。
(四)凡能揭示中国法制历史真实进程和规律性的方法,都可以采用。第五,法律是一切人类的治理形式,不论其展现为何种形态。
[32]张中秋:《传统中国律学论辩──兼论传统中国法学的难生》,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交流论文暨张中秋教授会议研讨发言。近期我们中心将会对这一领域给予一定的关注,投入一定的力量。[20] 王申:《论法律史研究中的法理意义》,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交流论文。因此,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也受到了与会学者相当程度的关注。另一方面中国法制史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尤其是近十几年来正在逐渐走向边缘化,处于被冷落的困境之中。
对于如何进一步发展中国法制史学,张先生提出了几点看法:(一)法制史研究需要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最后,张先生指出,法律史学研究要发挥法史界整体研究力量的作用,使法律史这门基础学科在培养年轻学子和司法干部中发挥重要的影响力,并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真实的历史借鉴,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26]律师团现象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律师对抗公权力的集体行动从虚拟、抽象的网络论坛走向了真实、具体的司法实践,虽然目前直接参与者还不多,其影响范围也仅限于少数焦点案件,但由于媒体和网络的及时跟踪报道,律师们对司法过程中各种乱象的质疑和挑战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并开始得到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视,其未来发展趋势如何,还要取决于国家对律师业关于司法公正、程序正义、温和政府、公民权等政治诉求的宽容程度。
在职业和政治诉求之外,中国律师的集体行动领域还包括公益诉讼等更倾向于目标型律师的权利领域。与此相应,自1980年代以来,西方学界对法律职业的认识也逐渐从其市场垄断和社会分层方面的功能转向了其政治属性,认为身处市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职业不仅是经济人(homo economicus ),而且还是政治人(homo politicus),在政治舞台的各个侧面都可以看到他们的身影。政治型律师理论通过对于律师、法官等职业的跨国比较研究发现,法律职业天然具有政治属性,世界各国律师业的发展史虽然各有不同,但法律人对于温和政府(moderate state)、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公民权(citizenship )等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理念的追求却十分相似,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职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为政治自由主义而奋斗的历史。[20]中国律师业三十年发展历程的大多数时间里,其集体行动基本上处于一种休眠状态,无论是在国家体制内还是脱钩改制之后,律师都被牢牢地绑在司法行政机关的规范体制之上,并受到公、检、法等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多重约束,几乎没有在体制之外形成自发性政治行为的可能性。
[3]王中华:《当代中国律师政治参与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于是,如干预理论所言,同样处于萌芽期的中国法律职业被完全纳入了国家行政体制之内,律师是吃皇粮的国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是隶属于各级机关单位的法律顾问处,律师无论是在组织形式还是工作方式上,职业自主性都十分有限。
正视法律职业的政治命运,不仅是法律人的责任,更是政治人的警钟。TerenceC.Halliday ,Lucien Karpik,and Malcolm M.Feeley(eds.),Fighting forPolitical Freedom :Comparative Studies of the Legal Complexand PoliticalLiberalism ,Oxford :Hart Publishing(2007)。Austin Sarat andStuart A.Scheingold(eds.),CauseLawyering and the State in a Global Era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数额如此巨大的一笔钱,如何使用呢?从2000年代中期开始,几个大城市的律协都纷纷开始在高档写字楼里购置办公场所,而这也引发了中国律师业的第一波集体行动——从2004年深圳律协罢免会长的风波到2007年北京律协的直选事件,都和会费的不当使用相关。
[24]《大牌律师转型》,《南都周刊》2011年第22期。可见,维权律师并不是一个经得起推敲的学术概念,而只是媒体、社会公众乃至国家给律师业内某些个人和群体所贴的标签,如果使用不当,在学术研究中会造成许多混乱。Harold L.Wilensky ,TheProfessionalizationof Everyone ?AmericanJournal of Sociology 70:137-58(1964)。也就是说,律师业乃至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的社会结构与其国家规范体制的社会结构具有极强的同构性,虽然绝大多数中国律师在2000-2001年的脱钩改制之后就一直处于国家体制之外,但律师业与基层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职业都并未实现相对独立于国家的所谓行业自治,而是在体制外通过与体制内行为主体的利益和资源交换过程而确立其市场地位,并随着国家规范体制的结构变化而相应地变化。
首先,各国领导人中有法学教育或法律实践背景的比例十分可观,不仅英美国家如此,在欧洲和东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出现了这一现象。文章首先对国外法律职业研究中关于法律职业与国家关系的研究做简要综述,然后转向中国法律职业,分为规范体制、集体行动两部分,以律师业为例,分析法律职业在国家体制内外的结构性约束与政治动员过程。
DaliL.Yang,Remaking the Chinese Leviathan:Market Transition and the Political Governanceof China,Palo Alto,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同时,虽然律师业的体制改革把绝大多数中国律师从国家体制内推到了体制外,但司法部、律师协会以及其它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对于律师业的规范却一直没有放松,从两结合管理体制向行业自治的过渡遥遥无期,以至于律师们不得不以共生交换的方式从国家体制中获取资源以巩固其市场地位。
然而,干预理论忽视了法律职业在受到国家规范体制的较强约束时的适应能力,如共生理论所言,中国律师业在从体制内走向体制外之后,并没有与体制相忘于江湖,二者之间保持了千丝万缕的交换关系,律师也从与体制的共生中获得了很多利益。[14]Ethan Michelson,The Practice of Lawas an Obstacle to Justice:Chinese Lawyers at Work,Law SocietyReview 40:1-38(2006)。[11]也就是说,法律职业与国家的关系并非水火不容,而是水乳交融,法律职业的命运与国家的政治走向密切相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别研究员,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社会学系、法学院助理教授,美国律师基金会研究员。在1980年代,中国律师业的国家规范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干预理论中科层制国家形成早于资本主义市场发展的极端例子。KennethG.Lieberthal ,and David M.Lampton(eds.),Bureaucracy,Politics,and Decision Making in Post-Mao China,Berkeley,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2)。
中国法律职业未来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正是如何改变这种失衡状态,而这就将本文的讨论转向了法律职业的政治参与和集体行动。从198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则逐渐显示出了共生理论的解释力。
[8]也就是说,一般而言,法律职业与国家的关系在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职业市场体系的建立初期就有了相对稳定的结构和形态,除非经历大的政治或经济动荡,否则很难有根本性的改变。刘思达:《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
至少,紧闭的国家体制大门与很不理想的司法环境并没有打消中国律师的政治诉求,还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在用他们每天的日常工作来推进司法和政治体制与法治理想的接近。AndrewAbbott,The System of Professions:An Essay on theDivision of ExpertLabor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
那么,时至今日,中国法律职业的国家规范体制究竟是干预性的还是共生性的?未来的发展趋势又如何?我认为,我国近三十年来的法律职业发展史符合干预理论的基本判断,即在国家科层制早于资本主义市场形成时,法律职业的发展将受到国家的较强干预。进入专题: 法律职业 政治命运 。夹缝中生长的集体行动所谓集体行动,是指有许多个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与革命等政治行为相比,集体行动的制度化、组织化和所追求的社会变革程度都相对较低。而最重要的是,试图将法律职业的行动和社会影响只局限于经济等非政治性领域的想法和做法,虽然是缺乏制约的公权力的天然诉求,但迟早会在历史的车轮滚滚中化为尘烟。
[18]身处这样一种市场与国家之间的张力之中,中国法律职业与其国家规范体制在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共生关系,我在此前的研究中将其称为共生交换,简而言之,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过对国家体制的依附而获得其工作所需要的案源和各种政治资源,而司法行政机关和其它与法律服务相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则通过审批、收费乃至受贿等方式牟取经济利益。刘思达:《职业自主性与国家干预:西方职业社会学研究述评》,《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1期。
共生理论则反对这一假设,认为现代社会中的职业和国家起源于同一历史变迁过程,职业自主性的确立与国家科层制的形成具有共生关系。[3]反过来,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其日常工作都经常受到政治的显著影响,不仅要讲法律,更要讲政治顾大局,政治系统对于法律系统自主性的侵蚀十分严重。
[16]刘思达:《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第21页。[26]Terence C.Halliday and Sida Liu,Birth of a Liberal Moment ?Looking through aOne-Way Mirror at Lawyers‘Defense of Criminal Defendantsin China,pp.65-107in Fighting for Political Freedom :ComparativeStudies of the Legal Complexand Political Liberalism,eds.T.C.Halliday,L.Karpik ,and M.M.Feeley ,Oxford:Hart Publishing(2007)。
[30]Sida Liu and Terence C.Halliday ,PoliticalLiberalism andPolitical Embeddedness:Understanding Politics in the Work ofChineseCriminal Defense Lawyers,Law Society Review 45:831-865(2011)。与共生理论和干预理论不同,动员理论的关注重点不是国家对职业自主性的影响,而是法律职业的政治参与和集体行动。[27]徐卉:《通向社会正义之路:公益法诉讼理论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关键词」法律职业 政治规范 集体行动纵观当今世界,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愈发密切。
这个被称为律师团的共同体里不止包括那些草根出身、专门代理敏感案件的维权斗士,还包括一些在律师业内有较高声望、与国家体制联系密切的资深律师。[27]与刑事辩护和涉及敏感人群的政治性案件相比,公益诉讼的风险相对较小,法院受理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大,而且还容易获得主流媒体的关注,因此一度引起了许多律师和其他法律服务人员的兴趣,甚至连一些没有法律执业资格的法律爱好者都以公民代理的方式加入到公益诉讼的实践中。
归根结底,法律职业的政治性贯穿于法律系统的各个领域和层面,任何一个职业的集体行动都不可能独立与其它相关职业,而且还要受到国家、公众、媒体等外部主体的影响和制约。在西方学界,这个理论视角有两个分支,分别是哈里代和卡匹克(Halliday Karpik )等人提出的政治型律师(political lawyers )理论以及萨拉和施恩古德(Sarat Scheingold)等人提出的目标型律师(cause lawyers )理论。
而在北京、上海、深圳这些律师业最发达、律师数量最多的城市,律协的会费总额在近年来已经达到了每年几千万元。[6]Peter B.Evans ,Dietrich Rueschemeyer,and Theda Skocpol(eds),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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